抚州市城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虚报注册资本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所禁止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之规定,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抚工商金处字〔2008〕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结束后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回营业执照。
抚州市城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处罚,可自处罚决定书(抚工商金处字〔2008〕第2号)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企业名单
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三月一十九日
企业名单 注册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企业类型 3625001110012 抚州市城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沈金国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伍塘路 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