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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证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并且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是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说明

1

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

公司章程

应是与在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存档备案内容一致的章程。

3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并签署同意其设立分公司的意见。

4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或合同。

5

分公司负责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包括证明、说明、补充性文件等


发布时间:2005-7-2 20:5
信息类别:企业登记
信息来源: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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