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并且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是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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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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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申请书 |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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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章程 |
应是与在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存档备案内容一致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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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由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并签署同意其设立分公司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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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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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公司负责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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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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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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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包括证明、说明、补充性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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