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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登记事项


审批依据:
国家工商局第81号令《店堂广告管理办法》。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备发布店堂广告的资格。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2、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3、广告样件;
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受 理 分别由广告发布地的区工商分局、县(市)工商局广告科(股)、工商管理所负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文件。
审 核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批 准 广告科(股)长、工商管理所长审核申请人的各项条件,核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发 证 由区工商分局、县(市)工商局广告科(股),向经过批准的申请人发放《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
收 费 发证机关依法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发布时间:2005-7-2 19:38
信息类别:广告管理
信息来源: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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