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前,由公司全体股(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决定核准的,在规定时间内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领取开业申请表: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公司登记机关领取相应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书表式。
三、办理注册资本验证手续:凡股东认可出资的,货币出资须足额存入以拟办公司名义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内,非货币出资须经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公司持开设“专用帐户”的证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法定验资机构办理注册资本验证手续。
四、受理:由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五、登记核准: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六、发照:予以核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的时间到登记机关办理领照手续、缴纳登记费及有关费用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持缴纳费用的凭证、《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在领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如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前来办理领照手续的,可委托专人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领照人身份证(原件)代领。
七、公司可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正式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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