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2—50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会计人员的资格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要报经审批的,还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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