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一)事权划分 个体工商户开业由经营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也可由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分局)受县(区)局委托办理登记注册(许可经营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办理依据 (一)文件名称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 三、办理程序 1、开业及变更登记 ->核准->发照 受理、审查 ->不予登记->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资格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且又有经营能力的人员; 2、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 3、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A、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报告;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C、计生证明(限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外来人员); D、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A、个体工商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 A、个体工商户签署的申请歇业登记申请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歇业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体工商户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歇业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六、办理结果及告知办法 (一)办理结果 1、核准登记 2、不予核准登记 (二)告知办法 在“受理通知书”中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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