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诉的条件和形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3)申诉举报的理由、事实根据及相关的证据材料;(4)申诉举报的日期。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的责任的;(2)达成调解并已执行的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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